交通事故六级伤残案,分次诉讼四次庭审,获赔145万元
一、案情简介
杨某1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因在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导致詹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先侧翻后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詹某受伤、两车损坏、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驾驶司机杨某1负全部责任,詹某无责任。该事故致詹某左开放性尺骨桡骨骨折、左开放性前臂损伤、左下尺桡关节脱位、左上肢皮肤缺损、左上肢肌肉损伤、左前臂神经损伤、左侧皮肤软组织感染(SSTI)等。经鉴定詹某损伤构成人体损伤一处六级伤残二处八级伤残。
二、本案涉及多重关系及多个法律适用问题
1、杨某1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为杨某2所有,杨某2又将该轻型普通货车挂靠于杭州某汽车服务公司,并由杭州某汽车服务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在投保单免责条款上签字确认。
涉及雇佣关系、挂靠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格式条款等问题
2、事故发生于嘉兴地区,被告1、2为安徽宿州市泗县人,被告3、4住所分别位于滨江区和临安区。原告为农村户口,但土地已经被征收。事故发生于2019年11月。
涉及管辖法院 以何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问题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旧法新旧适用问题 地方司法性文件的参照适用问题
3、原告三处伤残,涉及如何计算赔偿附加指数
三、代理思路及意见
原告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被告又不愿垫付医疗费,本律师代理后征求原告意见,就已经治疗花费的部分医疗费先行起诉,并确认被告责任。
(一)第一次起诉后经一、二审三次开庭,一审法院确认二项重要事实:1、被告杨某1、杨某2、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2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第二次起诉后,因第一次诉讼判决已确认相关责任划分,本次诉讼有相关生效判决作依据,相关责任已明晰。仅围绕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进行辩论。
(三)第一次起诉代理主要意见(节录)
1、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杨某1的重大过错致原告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轻型普通货车作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其登记所有人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某2之间订有挂靠协议,但内部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双方有效,对外并不发生效力,不能免除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收取了相应的挂靠费,应当对运营监管承担责任,应当与挂靠人杨某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告目前伤势严重,为防止被截肢,一直在积极治疗,但后续康复须继续治疗。
3、被告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不仅办理了交强险,还办理了商业险,但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至今未支付过医疗费,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外购一次性用品主要发生在疫情期间,因无法上医院,经征询医生后购买的必须品,主要是纱布绷带、医用纱布块、棉签等小额物品,花费的金额均在合理范围内。
5、关于二次救护车转运费并非交通费,因需要在转运过程中配备医疗设备并提供特殊专业医疗服务均属于医疗费的范畴。
(四)第二次起诉代理主要意见(节录)
1、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杨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个六级伤残、二个八级伤残,事故还造成原告相关车辆、车上财物毁损。
………
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关依据,应予以支持。
………
3、被告杨某1、杨某2和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生效判决作为依据。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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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判决情况
1、第一次起诉主张赔偿271398.19元,一二审全部支持。
判决主文:
一、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詹某医疗费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詹某医疗费142548.5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杨某1、杨某2、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詹某医疗费118849.6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第二次起诉主张1189007.73元,支持1174188.57元。
判决主文:
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詹某伤残赔偿金 11 万元;
二、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詹某财产损失赔偿2000 元。
三、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詹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757451.47 元。
四、被告杨某1、杨某2、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原告詹某剩余损失 304737.1 元。
五、驳回原告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涉及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3、民法总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
1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意见
承办人:周海峰律师 (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商事委委员,主要办理商事、刑事、复杂疑难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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