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4日,正标学堂第四讲如期而至。
当今社会,纷繁芜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令人目不暇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迈向新阶段。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对我国律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目标,广大律师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坚持学习,牢固把握各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言归正传,正标学堂本期内容主要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思路,由刘安飞律师主讲。
首先,刘安飞律师从工伤认定开始讲起,分别讲述了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期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个行政诉讼案例,深入细致的讲解了现阶段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其中:
(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裁判文书确认的裁判规则: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这一案例就为今后在工伤认定环节,劳动者无法举证劳动关系存在时,给出了解决思路。

(2021)最高法行再1号再次确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或用工主体责任,已经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

其次,关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第三人侵权致害同时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的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同样也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2021)浙03民终1314号案中,温州中院认为: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最后,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刘安飞律师整理了浙江省的赔偿计算项目,详见下表:

刘安飞律师课件结束后,与会律师积极发言,结合自己经办的案件,就目前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的工伤认定难等问题展开讨论,
总而言之,律师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我们每位律师除了掌握法律知识外,对各类型实务工作也要有所涉猎。“活到老、学到老”是我们律师在工作中都应真真切切落到实处并发扬光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