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规定,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通告规定了5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二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三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四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五是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那么,什么是自首?犯案后为什么要自首?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点有关于自首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应少于1 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20%-4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8)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9)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应超过4 年,但依法免除处罚的除外。
最后,说一句: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若是已伸手,尽快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