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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正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2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2019〕25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9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118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目录 

        引言
   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引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7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物权法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49、《民法总则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92、《民法总则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法总则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公司法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股权转让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根据民法总则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其他问题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14条将合同法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法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遇节假日顺延)9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权法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明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关于非典型担保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72.【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确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告知说明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多个投资者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虚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关于场外配资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142合同法司法解释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动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89.【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90.【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关于不同类型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影响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91.【增信文件的性质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92.【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93.【通道业务的效力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止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
   94.【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5.【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96.【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除信托公司作为被告外原告申请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信托公司作为被告确有必要对其固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防范发生金融风险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标的执行在采取具体保全措施时要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进行死封”“死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信托公司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信托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妥善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97.【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8.【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实务中存在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考虑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常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相关问题具有特殊性故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该问题的处理不纳入本条规范的范围
   99.【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的第三者有权依据保险法65条第2款的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益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
   100.【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
   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102.【转贴现协议转贴现是通过票据贴现持有票据的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由转贴现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将转贴现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行为转贴现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据转贴现协议的约定请求未在票据上背书的转贴现申请人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返还转贴现款并赔偿损失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虚构转贴现事实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按照真实交易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并按照真实交易关系和当事人约定本意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03.【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审判实践中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引发的案件应当引起重视这种交易俗称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就案涉票据订立转贴现或者回购协议附以票据清单或者将票据封包作为质押双方约定按照票据清单中列明的基本信息进行票据转贴现或者回购但往往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实务中双方还往往再订立一份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从而实现合法合规的形式要求
   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4.【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在村镇银行农信社等作为直贴行农信社农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以商业承兑汇票为基础的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等实际用资人不能归还票款的情况下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出资银行以实际用资人和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请求实际用资人归还本息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银行仅以整个交易链条的部分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申请追加参与交易的其他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出资银行拒绝追加实际用资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出资银行拒绝追加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其他金融机构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应当将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相应份额作为考量因素相应减轻本案当事人的责任在确定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过错责任范围时可以参照其收取的通道费”“过桥费等费用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加以确定
   105.【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已经就实际用资人直贴行出资银行的工作人员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印章罪等立案侦查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1条的规定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因该节事实对于查明出资银行是否为正当持票人以及参与交易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存在重要关联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案件的审理
   参与交易的其他商业银行以公安机关已经对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伪造印章等犯罪立案侦查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因该节事实并不影响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0条的规定继续审理
   106.【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公示催告程序本为对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救济所设但实践中却沦为部分票据出卖方在未获得票款情形下通过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工具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适用时应当区别付款人是否已经付款等情形作出不同认定
   (1)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23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
   (2)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已经付款的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请求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重要功能一是要继续加大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和落实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积极推进清算程序中的企业整体处置方式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和职工就业二是要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主体尽快从市场退出通过依法简化破产清算程序流程加快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三是要注重提升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降低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和成本有效维护企业营运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潜力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四是要积极稳妥进行实践探索加强理论研究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推动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107.【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如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但不应当以影响社会稳定之名行消极不作为之实破产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备后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注重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95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108.【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3132条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存在企业破产法1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109.【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要切实落实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相关执行措施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交付管理人等规定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共享与整合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相关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执行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关财产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机关的配合参照上述具体操作规程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程序以便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110.【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46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111.【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12.【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7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75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113.【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要依法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有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原则上应当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和调整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根据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管理人工作量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其中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管理人对重整发挥的实际作用等因素予以确定和支付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根据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与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实际受偿比例和受偿时间相匹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除重整计划有明确约定外上述纠纷引发的诉讼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
   114.【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因法定事由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再另立新的案号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指定管理人
   重整程序转破产清算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应当综合管理人为重整工作和清算工作分别发挥的实际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重整期间因法定事由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应当按照破产清算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法定事由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后续破产清算阶段的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管理人实际工作量予以确定不能简单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
   重整程序因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终止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115.【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116.【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要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2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17.【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118.【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3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18条第2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126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上述破产清算案件被裁定终结后相关主体以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重新出现为由申请对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符合企业破产法123条规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74条和企业破产法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21.【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辖法院及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上存在明显差别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予注意
   (1)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其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该当事人未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00条第8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22.【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227条申请再审
   123.【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践中案外人有时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此时鉴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与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均涉及对同一标的物权属或给付的认定性质上属于两个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需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124.【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6条规定了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则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参考适用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应予注意的是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本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
   12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往往没有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商品房消费者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问题是对于其中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对于其中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126.【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1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此情况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商品房预售不规范现象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大范围以免动摇抵押权具有优先性的基本原则因此这里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仅限于符合本纪要第125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不是本纪要第125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而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适用上述处理规则
   12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8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前3个条件理解并无分歧对于其中的第4个条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会议认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