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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4-14 | 3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203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11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1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