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三方主体:原告(公司)、被告一(项目分包人,自然人)、被告二(被告一关联公司)。
2024年4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石膏自流平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某商业项目提供石膏基自流平施工,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等。原告依约完工并通过验收,但被告一拖欠剩余工程款6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且发现二被告均有失信被执行记录,遂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同时主张被告二通过支付部分款项、接收发票及法定代表人参与结算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8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分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维权费用合计8万余元,被告二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后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备与民事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及启示
1.彰显调解机制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高效性
本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迅速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并在法院完成司法确认,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降低诉讼成本。相比于冗长的一审、二审程序,调解特别适用于事实清晰、争议金额不大的商事合同案件,有助于双方在维护权益的同时保持商业关系的一定弹性。
2.完善分期履行与违约可执行条款的设计
调解协议在确定分期付款方案的同时,明确约定若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强化了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可执行性,避免债务人利用分期程序恶意拖延履行。
3.突出司法确认制度的实践价值
本案通过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五条、两百零六条的应用实效。该程序既具备非诉程序的灵活性,又具备诉讼程序的权威性,特别适合用于多主体、复合请求的商事纠纷化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通过调解实现快速、有效解决的案例。其成功不仅在于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在于展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商事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履约条款、违约责任及维权成本承担机制,一旦发生争议,可优先考虑通过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