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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11-28 | 19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理解与适用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故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容易发生性质变异并随之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一实践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社会各界和一线政法单位对此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有关精神解决办案一线惩治非法放贷活动面临的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定罪量刑标准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按照全国扫黑办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并以意见稿为基础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几经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意见》。《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20191021日向社会公布并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以下简称意见》),2019102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意见8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缺乏明确统一认定标准是否应对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将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规定在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

一是放贷行为的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才能入罪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同时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事发放贷款业务需要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是认定非法放贷行为并进而视情节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必要条件

二是放贷活动的职业性有别于互助式的偶然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非法放贷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必然包含着出借目的营利性和出借行为反复性为了准确区分非法放贷行为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揭示非法放贷行为人以放贷为业的行为实质,《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需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且在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此外,《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还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这一情况下发放贷款次数的计算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在延长还款期限后仅改变约定利率或者利息计算方式但出借的本金金额未实际增加的发放贷款次数仍按照1次计算如果在延长还款期限后追加出借资金或者将借款人已偿还贷款重新借出的放贷次数另行计算

三是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发放贷款行为的开放性是非法放贷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与民间借贷的又一重要区别为此,《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强调非法放贷行为人发放贷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并且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将社会不特定对象解读为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即非法放贷行为人需要2年内累计向多个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通过刑事司法入罪处刑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故应只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严重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都无法有效调整的行为实践中非法高利放贷是非法放贷活动中危害最突出的部分所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制约实体经济发展使企业或个人陷入债务深渊而且还诱发大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因此,《意见将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的目标锁定为非法高利放贷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从而有效防止扩大打击面并为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留出必要空间此外根据司法统计和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意见还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了非法放贷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对于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执法办案时需要重点把握例如行为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但其中只有9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还有1次未超过则其行为不符合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的标准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个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5其中单次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有11非法放贷数额共计210万元未超过36%的有4非法放贷数额共计900万元按照意见规定只能根据其中11次高利放贷行为及其相应的非法放贷数额210万元定罪量刑该行为人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因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但拒不悔改并再次实施还有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超高利率大量放贷社会危害极为严重针对这两种恶劣情形,《意见第三条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认定标准相应降低入罪门槛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意见第四条区分不同情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把握问题作出明确如果行为人出借资金仅限定于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其行为就不符合非法放贷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象不特定性特征不宜认定为非法放贷更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意见第四条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手段不断翻新的实际情况为避免行为人假借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之名非法放贷,《意见第四条明确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是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二是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三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

根据意见有关规定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均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意见第五条针对调研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分别规定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首先在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面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计收复利等做法在非法放贷行为中极为常见这就导致借据收据借条等凭证所载明的本金金额与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额存在差异究竟应以何种金额认定非法放贷数额需要明确因此,《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本金金额认定的规定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即按照借款人实际能够完全支配和使用的借款金额作出认定

其次在实际年利率计算方面虽然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在民法上性质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人为规避利率上限经常假借以上名目或者采用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总计超过利率上限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精神以从严管理角度出发明确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例如非法放贷行为人在单次非法放贷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照年利率24%还本付息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根据意见规定在计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时应当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240万元约定利息和180万元管理费一并计入计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为42%。

再次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方面考虑到借贷市场有着极强的复杂性非法放贷行为人的资金来源千差万别有的还极为隐蔽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最后针对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行为,《意见第五条第三款明确,“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诱发伴生次生犯罪的特点,《意见第六条规定了非法放贷与相关犯罪的罪数处断原则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非法放贷行为和前述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由于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所侵犯的客体具有类似性,《意见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非法放贷的次生犯罪即非法放贷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又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于所侵犯的客体存在明显差异,《意见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实践中非法放贷是黑恶势力易于染指的重点领域一方面非法放贷行为人为了扩大业务范围确保能够收回本金及高息往往会有组织地发放贷款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从而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如果任其发展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另一方面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了一些黑恶势力聚敛钱财的重要手段正是基于非法放贷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意见才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目的就是要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持续将专项斗争引向深入为准确认定惩处涉及非法放贷活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此外为了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充分体现区别对待依法严惩的政策精神,《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均大幅降低明确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一般情况下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一般情况下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意见出台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的规定拟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对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案件均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21226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作出批复明确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高利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批复但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已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引为此,《意见第八条明确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对于意见第八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在实体处理上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精神保持一致二是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三是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