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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整理 | 发布时间: 2019-12-04 | 2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高法〔2019〕151  )

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但遇本人需要紧急就医等紧急事由不宜立即执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暂缓执行刑事拘留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关于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经与全国公安常住人员信息数据库比对一致的其他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因逃跑等原因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关于刑事处罚

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2.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无上述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以共犯论处

7.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8.“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附则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协调沟通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以使本辖区内案件处理平稳量刑基本均衡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

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公安机关要通过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酒驾被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被终身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的人在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 1 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 108日印发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协社法委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政法委 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