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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标案例 | 服务合同纠纷中守约方的维权路径与司法裁判启示
来源: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作者:盛琳 | 发布时间: 2026-07-10 | 5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杭州某公司,被告为南平某公司。2016年11月,双方签订《营销企划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某项目提供营销企划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同时明确“被告解约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提供服务。2017年9月,被告未提前通知即向原告发出《解约函》,单方解除合同。截至解约时,被告未付服务费34万元。原告已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并通过微信、电话持续催讨欠款,均无果。2024年,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欠款34万元、违约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典型意义

(1)合同条款约束力与违约认定:合同约定被告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约无责,但其未履行通知义务,法院直接认定违约;虽合同未明确此情形的违约金标准,法院仍结合合同权利义务、当地经济水平酌定1.5万元违约金,体现“有约必守”原则,强化合同条款强制约束力。

(2)证据留存对胜诉的关键作用:原告留存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微信与通话催讨记录,完整证据链成为法院支持诉请的核心依据,凸显“证据为王”的诉讼原则。

(3)缺席审理下的权利保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法院依原告证据依法裁判,既高效推进审理,又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体现对“消极应诉”行为的否定。


三、启示

1.签约时需细化违约责任:本案因未明确 “未提前通知解约” 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致违约金需法院酌定;企业签约应明确计算方式,减少争议风险。

2.履约中要全面留存证据:全程留存合同、发票等书面文件及微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记录,尤其保留催讨凭证,避免诉讼时效届满失权。

3.违约后应及时依法维权:发现违约后,先以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催讨,无果则及时起诉,借司法程序维权,避免拖延损害权益。